常德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杨业福,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圣林,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勋,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高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海清
审 判 员 刘 鸿
审 判 员 易继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薇斯
书 记 员 龚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