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高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军。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做出的(2021)湘07财保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79556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清华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郑秋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