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51号
申请人:涂高根,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达,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涵,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致业,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724执保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涂高根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鄢澧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