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财保58号
申请人: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71148。
住所地:合肥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1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
法定代表人:*鸿超。
申请人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266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45幢8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66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45幢8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