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3民初121号
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1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71148。
法定代表人:王怀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荣,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蕾,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款351120.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润-润龙湾项目外墙保湿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其中润-润龙湾项目墙体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原告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总价为310万元,被告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5万元,现项目整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5万元,已构成违约。被告的中润-润龙湾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室工程,被告原先委托第三方公司施工,不知何因该第三方公司未施工。2018年5月12日,原被告形成会谈纪要,委托由原告进行施工,并约定工程单价为9.5元/m,付款方式为18175平方米,合计工程单价172662.5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保温工程价2614267.68元,地,地下室工程价款为868523元,下剩351120.01元未支付,亦构成违约。
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墙装饰保温一体化分包施工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约定,原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供验收资料,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经本案被告计算确定的金额与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基本一致,因原告对计算的结果不认可,才导致本次诉讼。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付60%,被告方已支付235万元,早已超付,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付总价的95%,余款5%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无息付清。因此,本案原告起诉款项并未到付款节点。另5.3条,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认可责任。第二,本案实际下欠款项从原告变更后为351120.01元,原告按90多万起诉,并申请查封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给被告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润-润龙湾项目外墙保湿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其中润-润龙湾项目墙体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原告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总价为310万元,地,地下室工程价款为172662元,被告已支付235万元,诉讼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22662.5元,因被告对此价款不予认可,应本院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要求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经安徽凯基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保温价款为2614267.68元,地,地下室工程价款为868528元。在庭审调查前,原告变更诉请求为351120.01元。原告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1623财保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被申请人(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66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润润龙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分包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招采推荐表、鉴定报告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润润龙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中润润龙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分包给原告施工,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评估鉴定,尚欠351120.01元未支付双方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1120.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造成需要委托鉴定,支付鉴定费98000元,双方均具有过错,双方应共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120.01元;
本案受理费3283.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8000元,合计106283.5元,由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283.5元,由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丽
审判员 闫侠
审判员 程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