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池州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8580号

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百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66440H。

法定代表人:黄永保。

委托代理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洁。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华邦阳光城****106门面房/div>

法定代表人:薛洁。

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5139元,由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查玉辉

审判员  张佳佳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