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8580号
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百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66440H。
法定代表人:黄永保。
委托代理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洁。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华邦阳光城****106门面房/div>
法定代表人:薛洁。
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承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5139元,由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查玉辉
审判员 张佳佳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