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36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陵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增、德州市陵城区陵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