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定州有限公司

保定某某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定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674号
原告:保定***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梁庄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477595850。
法定代表人:李麦栓,经理。
委托书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定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军长发射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54296103。
法定代表人:马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定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保定***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0元,减半收取计2,956.0元,由原告保定***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