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28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民康中路**阳光国际公寓商住小区**公寓**。
法定代表人:宋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苗苗,女,汉族,系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米东北路**v>
法定代表人:马炳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12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执行立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出的(2019)新0109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新龙河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39396元(其中本金38912元和执行费484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 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