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米东区民康中路472号阳光国际公寓南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74478.98元(其中本金73476.98元,执行费1002.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德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