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民初33号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85元,由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