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1275号
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虎踞南路102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永学,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兴,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志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8650元,合计2786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2740元,定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仍应支付全额26万元货款;
二、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5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南京纬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魏 志 诚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