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575号
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桃园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1座7座7层0705号。
法定代表人:高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需庭外进行鉴定,待作出鉴定确定明确的诉请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时学兵
人民陪审员  任甲红
人民陪审员  吕艺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