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599号
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桃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桃园街。
被告: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1座7层0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当前证据不完整,待证据补充完整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西圣源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