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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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195号
申请人:***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张家垫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钱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森海建筑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629972H。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159号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森海建筑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7398.7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森海建筑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7398.71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