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杰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杰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诗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杰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上海杰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姚伟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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