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979号
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94274310,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赵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91533L,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磊,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靓,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38元减半收取18569元,由原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小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