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881号
原告: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团**(7)一单碗吉旅元****。
法定代表人:杨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玲,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平川30**v>
法定代表人:赵秋。
原告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全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诉讼费54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