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193号
原告: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3129624529。
诉讼代表人: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现峰,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94274310。
法定代表人:赵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贵,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0万元物资折价款。另,原告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曹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銮锋
审 判 员  祁保忠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