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93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3民初1536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113执1293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