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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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赵狄,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正清,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933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正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经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冯正清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兰江街道振兴路190号1幢1单元602室[权证号码:浙(2018)兰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并拍卖成交,但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冯正清名下有坐落于赤松路3号幸福佳苑7幢3单元501室[权证号码:010059912]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冯正清名下有坐落于兰溪市黄店镇佳泽坞村塘下畈路54号[权证号码:浙(2020)兰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地产,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冯正清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68964.67元,未实现债权530368.66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已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正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冯正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冯正清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冯正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8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嘉伟
审判员蒋秋成
审判员许智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