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75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107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旭东。
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廖红伟。
关于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19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5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9月5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12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