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526号
申请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107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155126U。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5549320882。
法定代表人廖红伟。
关于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恢256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0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19年03月17日、2019年05月16日、2020年03月18日、2020年04月07日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04月0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04月0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20年04月0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六、2019年10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七、2019年06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发现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县井头圩镇××村的土地,因有安置房暂不能处置。
八、2019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九、2020年04月13见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4610123.38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83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