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1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
关于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68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1902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3月15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5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18年8月1日本院将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8年8月1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8年10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390.7元。
六、2018年10月24日调查我院于2017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晓江口村的土地,由于有安置住房未能处置。
七、2018年12月24日约见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4708034.1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孔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