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859号
原告:湖南五福同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07号达荣楼(**企业中心)4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西路阳光华府五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五福同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现决定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