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洪波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执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申请执行人:白洪波,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电业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执行***、白洪波与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且***、白洪波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02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苑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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