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爱辉区通海水利工**与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607号
原告:爱辉区通海水利工**。经营场所,爱辉区双城国际(兴林街与广兴路交口)(111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02MA19MX736T。
经营者:郭永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佳木斯市前进区园林社区政府二办楼005#0单元8层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8Y3BN8G。
法定代表人:孙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阅,该公司财务部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辉区通海水利工**与被告佳木斯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爱辉区通海水利工**经传票传唤,2021年5月2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爱辉区通海水利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0元,由原告爱辉区通海水利工**负担。
审 判 长  刘秀丽
人民陪审员  李剑平
人民陪审员  王英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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