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828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晓,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65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君羊。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告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中建二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针对山东-龙口-融创.东海湾项目B-17#、B-18#楼、A-12#及部分A-19#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2019年9月双方针对山东-龙口-融创.东海湾项目高层及部分叠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枫林公司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4.2项约定);3.判令枫林公司办理结算手续,退还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72927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枫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双方针对山东-龙口-融创.东海湾项目B-17#、B-18#楼、A-12#及部分A-19#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枫林公司自2018年6月陆续进场施工。2019年9月,双方针对山东-龙口-融创.东海湾项目高层及部分叠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枫林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2020年5月,枫林公司又无故单方退场终止合同,剩余工程由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完毕。2020年8月31日,双方针对枫林公司施工的工程施工界面进行签字确认,我公司根据枫林公司施工界面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与单价,结合枫林公司上报的结算单进行审核结算为2637073.06元。但枫林公司对此结算不予认可,又于2021年1月组织工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到龙口市政府上访,于2022年1月又组织工人到我公司采取堵门、堵路等行为无理取闹。枫林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龙口市,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綦宗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