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0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对上诉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第27页第9行“认定上述施工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补正为“认定上述施工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外,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审判长刘琨
审判员刘丽杰
审判员李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辛明厚
法官助理王薇中
书记员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