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980号
申请人:成都科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成都科圣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科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71906.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科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或冻结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71906.95元的财产。
2、查封担保人*兴建所有的位于武侯区聚萃街×号×幢×单元×楼×号房屋一套(权13×××9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