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318号
原告:北京华控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控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广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华控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控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