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初字第5426号
原告于晓春,女,51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春诉被告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晓春于2015年7月28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