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拥军北路1号15楼。
法定代表人:曹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锦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宁,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涉工程包括土建施工部分及设备安装、调试、开通运行部分。其中土建工程部分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数额为多少;设备安装、调试、开通运行部分工程双方于2017年1月5日结算汇总表结算的价款是否支付,该结算汇总表是否包括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开通运行部分的工程量;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诉的场地租赁费在双方签署的预算表中有具体的金额,并非租金数额不明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重审时均应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上诉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9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郑 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