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2民初49号之一
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五台县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华立科技园云立方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侯某,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工业园区东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尤某,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0元,由原告五台县金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美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