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8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89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该工程所在地为管辖地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二、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在《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二标段4.7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四标段5.2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两合同签订地点为河北省高碑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管辖权应为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提出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二标段4.7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和《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四标段5.2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均为工程施工合同,故一审裁定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管辖权争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 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五台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五台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如前所述,本案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尽管双方当事人在《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二标段4.7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和《五台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四标段5.2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该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依法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争议的依据。 综上,上诉人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897号之一民事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审判员  王婵英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