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正某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0278号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法定代表人:钱苏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元,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樱子,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30号 A-415-419。
法定代表人:郭常杰。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