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9401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关智慧,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航天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立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杨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