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正某某(北京)科技股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A-415-4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4层05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823号裁决,于2018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元六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应的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清美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