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2522号
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彦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