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2046号
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彦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丽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