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7207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宁县图书馆、中宁县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宁县图书馆、中宁县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煜
书记员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