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34号之二
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北大街。
经营者:武铁汉,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309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利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与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31日,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7.42元,由原告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负担。
审 判 员 房云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冉冰洁
书 记 员 韩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