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34号
申请人: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住所地:保定市蠡吴北大街。
经营者:武铁汉,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
被申请人:***(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经济开发区309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利芬。
申请人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与被申请人***(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邯郸)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6435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以诉讼财产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643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蠡县光明电料供应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云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