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邯郸)电气有限公司

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5民初578号

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董少鹏。

委托代理人:董章平。

委托代理人:达文静。

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309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利芬,经理。

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章平、达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469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箱变壳体,2019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欠原告货款46900元,当时被告将车牌号为冀D×××××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以120000元价格抵扣货款给原告,下欠货款46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明,证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66900元,被告将车牌号为冀D×××××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抵原告货款120000元让原告把车开走,下欠原告货款46900元。对以上原告提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于2019年3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亲笔证明条后,一直未付给原告货款。2、原告于2020年10月份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于2019年3月17日给原告出具的亲笔证明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原告货后,本应及时偿付原告货款,但被告欠原告货款46900元迟迟不付给原告不妥。原告所诉赔偿相应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6900元。

二、驳回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