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民初256号
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骆庄乡董盟台。
法定代表人:董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章平,男。
被告:***(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经济开发区309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利芬。
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与***(邯郸)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欧圣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