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355号
申请人:***豪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大平台乡***。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8日,汉族,邢台市***。
被申请人:邢台市公路管理处公路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豪顺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邢台市公路管理处公路科技开发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豪顺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公路管理处公路科技开发中心的银行存款39.3万元。申请人***豪顺建材经销处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公路管理处公路科技开发中心的银行存款39.3万元。
案件申请费2485元,由***豪顺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