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沾益龙华鸿源租赁站与***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65号之一
原告:沾*****租赁站,经营场所沾**华街道玉林山口石油公司油库(水沟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8MA6KHAM818。
经营者:曾垂银,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街道康隆盛世10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5821。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沾*****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沾*****租赁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沾*****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沾*****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3.48元,由原告沾*****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