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3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女,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2月01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航,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猛,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孙紫微,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688550480R,住所地:曲靖市瑞和西路福蓉凰小区福佑阁A3号。
法定代表人:浦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金,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5821,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街道康隆盛世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华,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7165229Y,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向阳西街4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昌,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花、***、**、刘航、刘猛因与被上诉人泰和房地产公司、圣兴建筑公司、宏鑫建筑公司、祥景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21)云03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21)云03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花、***、**、刘航、刘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李强明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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