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异154号
异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四川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4502643。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16栋8楼811、8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委托代理人:李文雅,女,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异议申请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5821。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街道康隆盛世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
被执行人陆良图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091335112M。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北门街4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松。
本院在执行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兴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陆良图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委托云南亿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位于陆良县进行了价值评估。利害关系人四川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磊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对上述部分房产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称,其对被执行人图腾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陆良图腾商业中心项目三标段享有优先权,请求终止对该项目三标段房产的执行。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根据执行依据,圣兴建筑工程公司所享有的建筑工程优先权应仅限于其修建部分,即陆良图腾的二标段。该项目的三标段由异议人申请人修建,圣兴建筑工程公司不享有三标段房产的优先权,贵院对三标段的房产进行执行没有执行依据;2.贵院委托云南省亿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陆良图腾项目的房产出具了[云亿房评字(2021)司第016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报告,评估报告中注明的有争议部分是异议申请人所修建的工程,而该部分却被纳入了评估范围,该部分工程就已在贵院的执行过程中;3.异议申请人作为三标段的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而贵院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超范围执行属于异议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部分,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权利。综上,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的资产。
为证实其主张,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圣兴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网络查询版)复印件一份;3.陆良图腾商业中心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二(三标段)复印件一份;4.三标段结算书、三标段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地下室、三标段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地下室消防预埋、负一层平面图复印件各一份;5.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5.本院(2020)云03民初16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圣兴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圣兴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云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图腾投资管理公司位于陆良且图腾商业中心(房产证号为陆房权证中枢镇字第0××5号)负1层、1栋2层、2栋2层、3栋2层、4栋2层、5栋2层、6栋2层、8栋2层、9栋2、3、4层、11栋2、3、4层、l2栋3层、13栋2、3、4层、14栋3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8)云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一、图腾投资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圣兴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37176753.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717675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圣兴建筑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7176753.66元限额内,有权就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圣兴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756元,由原告圣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1444元,被告图腾投资管理公司负担219312元;鉴定费660000元(圣兴建筑工程公司、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各预交330000元),由圣兴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25400元,图腾投资管理公司承担534600元。其后,圣兴建筑工程公司、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民终124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圣兴建筑工程公司、图腾投资管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图腾投资管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圣兴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云03执850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委托云南亿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位于陆良县进行了价值评估。2021年8月25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30日,云南亿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云亿房评字(2021)司第01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经评估,案涉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681.8万元。2021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20)云03执850号之十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图腾投资管理公司位于陆良且图腾商业中心(房产证号为陆房权证中枢镇字第0××5号)负1层、1栋2层、2栋2层、3栋2层、4栋2层、5栋2层、6栋2层、8栋2层、9栋2、3、4层、11栋2、3、4层、l2栋3层、13栋2、3、4层、14栋3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另查明,2020年7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与图腾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结合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理由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还是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2.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主张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第一关于本案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还是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依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只有同时符合其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且该实体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时,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对其执行异议,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故对其执行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关于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主张能否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前述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本质上仍属于债权,其主要功能在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受偿,而并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建筑工程采取的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仅需就建设工程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可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对本院评估的部分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本院终止对其异议部分房产的执行。即使经另案审理判决,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确对其异议部分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亦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主张从执行标的的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本院对案涉房产采取的查封、评估等执行措施,并未侵害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终止对被执行人图腾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陆良图腾商业中心项目三标段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申请人恒磊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四川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陆国生审判员何林
审 判 员 刘   兴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   荣   先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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