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464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2557764585W。住所地:***工业园区太平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简,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2173715821。住所地:***中枢街道康隆盛世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堂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旭晨